服务期和违约金的约定仍需遵循公平和合理性原则

来源:劳动观察 发布时间:2020-12-18 13:20

摘要: 服务期和违约金的约定仍需遵循公平和合理性原则。

关于为引进人才办理上海户口,单位能否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这一问题,还有一类特殊情形需要特别提醒,即事业单位和在编人员之间就引进户口问题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问题。


2018年11月13日,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颁布《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办法》(沪人社规〔2018〕33号)(以下简称《聘用合同管理办法》)。《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聘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聘用单位出资招聘、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受聘人员的服务期作出约定。这里明确约定服务期的情形有三种:出资招聘;培训;提供特殊待遇。申办户口属于提供特殊待遇的一种。从《聘用合同管理办法》对服务期约定的范围来看,明显要比《劳动合同法》列举的范围宽。因此,对于事业单位和在编人员就引进户口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问题,应当是不存在争议的。当然,服务期和违约金的约定仍需遵循公平和合理性原则。


(作者为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主任)


责任编辑:王枫,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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