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由:崔建设被一家印刷厂招聘后,约定了试用期,并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又与他续签了一份三年期的劳动合同。
眼看崔建设的劳动合同又到期了,崔建设拿着《劳动合同法》向用人单位提出,他要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但领导认为,经过用人单位年终考核评审,崔建设工作责任心不强、做事拖沓,企业决定不再与他续签劳动合同。
崔建设十分不满,认为企业的做法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分析:劳动合同到期,单位是否能终止续签?很显然,即便没有年终考核这档事,首次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签订双方都可以终止。
那么,首次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第二次至N次续签时,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需要看具体条件呢?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
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也就是说,劳动者不管签订了几次劳动合同,只要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用人单位就应该与之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至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没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发生,用人单位是否应该与之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各地对此规定不同,在上海,只有用人单位提出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时,职工才有权提出必须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均可以选择终止。
还有一种特殊情形,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就可视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即便以当事职工年终考核不理想为由,也无法“拒签”。
回到崔建设这件事上,由于用人单位与他只签订了二次劳动合同,且其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不满十年,如果用人单位发出续签要约,崔建设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应该与其签订。反之,即便没有年终考核这档事,用人单位也有权作出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