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如何举证?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周斌 发布时间:2020-12-31 12:55

摘要: 在劳动关系确认的前提下,是否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未能举证证明的,一般应按全日制用工认定。

非全日制与全日制用工的本质不同在于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每周累计工作时间的不同。因此,判断是否非全日制还是全日制用工,首先要确定的就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时间,包括实际工作时间是否因本人的原因而超过法律标准。如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超过24小时的,一般来说应当认定为非全日制用工不成立,而认定为全日制用工。而用人单位采取月工资的支付形式,不作为认定全日制用工的充分条件。


但一般而言,劳动者已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为其他单位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的,则可考虑认定劳动者与目前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是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


还需注意的是,在劳动关系确认的前提下,是否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未能举证证明的,一般应按全日制用工认定。双方有明确约定的,但劳动者以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而要求认定为全日制用工的,由劳动者就其实际工作时间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


责任编辑:王枫,李成溪
劳动观察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收藏

相关新闻

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如何举证?

朝八晚五还是“非全日制”用工吗?

热线实录62189211丨小时工...

首页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