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隐私权之企业实操:用工管理需要“三合”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黄嘉慧 发布时间:2021-01-13 12:01

摘要: 如何在提升用工管理的同时,避免与劳动者的隐私权相碰撞?

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来说,如何在提升用工管理的同时,避免与劳动者的隐私权相碰撞,应当做到“合法”、“合理”、“合意”三项要求。


“合法”指用人单位在制度层面要把控全局。《民法典》对隐私权的保护虽有大幅进步,但相较其他民事权利仍然较为宽泛,在规定较少的情况下保持大局上的“不违法”是基本要求。具体而言,类似于入职期间对求职者的问询,应当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而并非要求求职者提供相应证据证明。


“合理”指用人单位在行使管理权时须谨慎。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发生劳动关系的同时,不等于完全拥有对劳动者的管理权、使用权。《民法典》第998条规定: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实践中,如若用人单位真要调取劳动者办公软件资料,不妨可以设定统一的办公软件进行管理。同时,调取内容也应当只涉及到与工作有关的内容。


“合意”指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可能会侵犯到劳动者隐私权时,应当事先将该情况向劳动者进行说明,征得劳动者的同意,并以文本的形式进行确定。以体检报告为例,用人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中进行约定,并通过民主程序予以公示,以此与全体职工进行“合意”,继而避免劳动者产生“被侵犯”的感觉。


摄 影:贡俊祺
责任编辑:王枫,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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