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评析:《民法典》明确性骚扰标准,规定所有单位有防范义务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邱婕 发布时间:2021-01-20 12:50

摘要: 什么是性骚扰、法院如何认定,《民法典》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

近年来,反性骚扰的难度大,一直都是社会的痛点。据上海妇联的报告,工作场所中10%的女性遇到过性骚扰,一半以上的人有很大的负面心理影响,1/3的女性选择离职,有相当比例的受害者选择回避和自己消化。主要原因在于,性骚扰事件的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平等,且事发地点往往较为隐蔽。如《流金岁月》中蒋南孙遭遇上级的性骚扰,且事发在一个偏僻的小房间。这往往导致遭受性骚扰的当事人举证难、维权难。


《民法典》出台以前,我国针对性骚扰的法律规定较为单薄,主要限于《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国务院制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且仅保护女性。《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与之前的规定相比,《民法典》的该条规定有如下特点:首先,扩大了性骚扰的保护对象。与原有法律法规及部分地方规定相比,《民法典》将反性骚扰保护对象扩大到所有自然人,可谓男女老少皆受保护,将保护范围无差别扩大到所有民事主体,意味着反性骚扰保护已经成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其次,对职场性骚扰作出了明确的法律界定。规定了性骚扰的构成要件,即(1)违背他人意愿;(2)通过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实施性骚扰,暗含了涉及性目的和性内容的因素;(3)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再次,明确了学校和单位等机构在防止公民受到性骚扰侵害的法定义务。要求各类机构对防止职场性骚扰负有法律义务。在具体义务类型上,涵盖了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职场、校园反性骚扰全流程。


结合上述案例,“一审法院认为,当前我国法律对性骚扰构成要件并无明文规定”,这样的说法有一定道理。《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但具体什么是性骚扰、法院如何认定,规定并不清晰。从司法判定的角度看存在困难,法院不仅要有法可依,也需要严格依法裁判。对于这个问题,《民法典》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


当然,在具体执法中肯定还会遇到诸多问题。例如,我们看到性骚扰案件中,主要困难是举证。《流金岁月》中蒋南孙在预感可能会受到性骚扰时,预先采取了手机录音的方式,是非常好的示范,值得借鉴。


此外,我们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基于《民法典》的新规,所有单位都有切实采取积极措施防止职场性骚扰的义务。而《流金岁月》中的老板显然是个反面教材,在得知女员工遭到性骚扰后,非但没有对涉嫌侵害人作出处理,还开除子女员工。事实上,《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32条早已作出规定:“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民法典》于今年起施行后,用人单位应及时修改规章制度,增加防范职场性骚扰的内容,并建立企业内部的申诉机制,同时展开专项培训,做好防止职场性骚扰的工作。


责任编辑:李轶捷,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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