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职工是否应当执行指纹考勤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周斌 发布时间:2021-01-26 12:47

摘要: 综上,天明食品厂与钱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法院判令天明食品厂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并无不当。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纪及违纪是否严重,应当以劳动者本人有义务遵循的劳动纪律及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或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关于严重违纪行为的具体规定作为衡量标准,用人单位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本案主要争议在于钱某是否应当执行指纹考勤以及是否存在无故缺勤45天的情况。天明食品厂主张已通过微信、公示告知工厂全体员工实行指纹打卡考勤,钱某却拒不配合,无故缺勤,构成严重违纪。钱某则主张其作为销售人员,天明食品厂通过销售业绩对其工作进行评价,并不要求其考勤,天明食品厂实际系因要求钱某增加额外销量不成,双方因此发生争执而解除劳动合同。


虽然本案法院判决职工胜诉,但是并不否认用人单位采用指纹考勤的正当性,包括钱某本人也不否认这一点。只是根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钱某并不需要执行指纹考勤,并不存在无故缺勤45天的行为。


首先,《关于实行指纹打卡考勤通知》中明确考勤人员范围为“工厂全体员工”,天明食品厂对此解释为工厂范围内工作、办公的全体员工,亦包括钱某在内;钱某辩称其理解为该通知仅指工厂员工,不适用于销售人员。从天明食品厂刚由市区搬迁至青浦工业区、钱某所处销售岗位的工作性质来看,钱某关于其不适用指纹打卡的主张更具有可信度。


其次,天明食品厂主张钱某在2018年1月1日至双方劳动合同解除之前长达7个多月的时间一直拒绝指纹考勤,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对钱某进行过催告,亦未因此对钱某作出任何处分,显然不合常理。


再次,天明食品厂称钱某累计45天缺勤,并提供了其自行汇总的考勤记录。钱某对此不予认可。因该考勤记录未有其他证据印证,且从钱某的工资发放情况来看,天明食品厂并未扣发相应缺勤工资。天明食品厂称考虑到钱某管理人员的身份才未扣发工资,却又以此为由与钱某解除劳动合同,此举不符合常理。


综上,天明食品厂与钱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法院判令天明食品厂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并无不当。


本文首发于《上海工运》2020年12期


责任编辑:王枫,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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