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女士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分为底薪+提成,但提成部分必须在周女士所销售的货款全部回收后才能支付。否则,公司有权拒绝支付。
2021年2月3日,周女士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因到期而终止后,面对周女士索要4万余元提成工资,公司以其尚有货款未能收清,且劳动合同已经就此约定在先为由拒绝。
公司真的可以拒绝吗?
【点评】
公司必须向周女士支付提成工资。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属于法定工资之列。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指出:“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上述规定表明,无论如何,工资支付都不得超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间底限。本案中,公司与周女士在合同中约定销售货款全部到账后才兑现提成,这样做虽然有利于保证货款回笼,但由于其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对周女士没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