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假怀孕欺骗用人单位可事后追究吗?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可认定无效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赵竺安 发布时间:2021-03-03 11:24

摘要: 本期劳权周刊特邀上海人桥法律服务调解中心主任、徐汇区人才协会会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兼职仲裁员曾云鹏以案说法。

一年前,张兰的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经过研究后,决定不再续签。两天后,张兰向用人单位出示诊断证明,说自己已有身孕。


考虑到张兰的特殊情况,经过研究,用人单位决定与其续签两年期劳动合同,以便张兰更好地度过孕期。


然而一年后,用人单位发现张兰根本没有怀孕,便向张兰发出撤销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向其追索已缴的社会保险费等。


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中,规定了“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三种情形,其中第一款写明,“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但撤销劳动合同,必须注意两个问题。第一,如果当事人对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有争议,其效力应该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第二,就张兰一案来说,其已经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怎么办?在认定当初续签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后,这段张兰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时间,可以确认为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她可以领取相应的报酬,但没有相应的社保费,已缴纳的社保费用等,用人单位可以索赔。


责任编辑:王枫,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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