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5月,来沪务工的周女士进入上海某公司工作,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20年5月,周女士因生育开始休产假,待产假结束后,她又向单位申请哺乳假,并自愿工资打七折,不过该申请未获得单位同意。其间,用人单位实际经营地搬迁至郊区,并通知周女士及时返岗,但她却迟迟未去上班,公司遂向周女士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
由于交涉无果,周女士向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生育补贴金差额11692.8元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0000元。作为长宁区总工会法律援助律师、上海新沪律师事务所的刘红参与了此案的审理和调解。
刘红告诉记者,按照规定,女职工的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女职工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应当由单位予以补足。
本案中,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周女士的月工资为8000元,而该单位经核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不足8000元,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应补足该部分差额,对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均无太大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