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录用通知后却遭遇企业反悔该怎么办?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李成溪 发布时间:2021-03-17 13:44

摘要: 招聘市场一派火热,求职者在求职过程中对于一些招工陷阱,还得多留一个心眼,多保持一份警惕。

陈先生原本有一份月薪3万元的工作,但觉得现有工作已经没有发展空间,打算年后挑一家符合自己发展方向的公司跳槽,于是开始在网上寻找合适岗位。一周后,一家商务咨询公司向其抛来了橄榄枝,邀请陈先生前往公司面试市场营销岗位。陈先生能力得到了公司认可,通过了层层筛选,获得了公司的Offer。公司在陈先生面试通过后,通过邮件并附上PDF文件的形式告知其已经被公司录取。


收到邮件后,陈先生自认一切顺利,于是辞去了原本的工作,准备开始自己新的职业生涯。但没想到的是,就在约定好入职的前一天,陈先生突然收到该公司的通知,被告知暂时停止录用。理由是疫情之下,公司全体降薪,暂缓招录新员工。陈先生于是和对方沟通,表示自己可以接受降薪20%,和其他员工一样的标准。起初,公司方面同意了这一方案,但没过几天,又突然告知陈先生,还是决定暂停录用。上家单位已经辞职,下家单位又突然多次反悔暂停录用,此时的陈先生陷入进退两难境地,不知如何是好。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学会咨询分会副秘书长、上海原韵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咨询总监、劳动法专家何永强点评:录用通知一经劳动者承诺,即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产生未来建立劳动关系的约束力,同时双方产生了一种相互信赖的关系,双方均应当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互负一定的义务。《民法典》实施之前,用人单位这种行为违背了其所负有的诚信义务,给求职者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构成了缔约过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民法典》实施之后,主流观点认为经劳动者承诺的录用通知书,更符合预约合同的本质,即双方达成了于未来一定期限内建立劳动关系的预约合同,《民法典》第495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责任编辑:王枫,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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