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首例涉“危险作业罪”案件为保障安全生产敲响警钟

来源:中工网 作者:邢承木 发布时间:2021-03-17 16:36

摘要: 因危险隐患而刑拘犯罪嫌疑人,此案具有非常重要的警示意义。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一简易仓库里违法堆放了176瓶危化品,且该仓库紧邻员工宿舍楼,一旦发生爆炸,后果不堪设想。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对犯罪嫌疑人余某某以涉嫌危险作业罪进行刑事拘留。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今年3月1日施行以来,杭州首例危险作业犯罪案件。


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该法在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了“危险作业罪”,即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符合法定情形,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这意味着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否则即使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也可能因“有现实危险”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因危险隐患而刑拘犯罪嫌疑人,此案具有非常重要的警示意义。据报道,当前相当一部分安全事故是企业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所致。但在日常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对未引发事故的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行为往往施以行政处罚。这种以结果为导向的处罚标准,无疑增加了一些企业违法生产的侥幸心理。而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入刑,意味着把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排查与责任追究,进行了前置,这真正体现了“把风险管控挺在隐患前面,把隐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前面”的原则。


重大安全隐患往往是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源头,每一处隐患都相当于一颗定时炸弹。通过修法,将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入刑,公众不难嗅出其中创新与严管的味道。在此番修改前,涉及安全生产事故领域的犯罪大多是“结果犯”,即以发生严重后果作为定罪要件。而修改后增列了“行为犯”,即不管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了极易导致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违法行为,就可能构成犯罪。这对那些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上打折扣、存在“不出事就行”的侥幸心理的企业和相关负责人、管理人员,无疑是一剂猛药。


安全生产重在“治未病”。要最大限度减少和避免安全生产事故,就要源头治理、关口前移,把有隐患的行为和因素,如拒不整改重大隐患,关闭、破坏安全监控设施等,消灭在萌芽状态,这也是将法律的震慑力前移,让更多企业、更多人把安全生产当成头等大事。


安全监管工作,必须始终坚持“严”字当头。将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入刑,推进刑责治安、行刑衔接,才能更加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进而杜绝、遏制安全生产事故,为百姓、为公共治理编织更安全的防护网。


“知其然,方能知其所以然”。将事故前的严重违法行为入刑,将拒不执行重大事故隐患停工停产停业和立即整改等安全监管监察指令入刑,影响深远、意义非凡。希望企业充分重视《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相关规定,对照本行业领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加强内部检查,正确对待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对自查及执法检查发现的、修正案所规定的“现实危险”情形,及时改正。


任何时候,安全都是第一位的,职工生命都是第一位的。


责任编辑:李成溪,王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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