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建立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判断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是基于用工这个客观事实。李某到岗工作2小时实际已与防护公司确立了劳动关系,而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权益受法律保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李某的死亡符合上述规定关于认定工伤的条件,可以通过工伤保险寻求赔偿。
根据有关规定,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依法分别承担。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保经办机构依法追偿。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发生工伤时未依法缴纳、在工伤发生后予以补缴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未缴纳期间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单位存在不缴、缓缴、补缴社会保险费情形的,单位正常缴费之日起新发生且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第三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2021年1月25日,福建省福清市华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633路公交司机陈某驾驶公交车行驶至龙田路段时突发心梗。随后,他被送至附近医院抢救约50分钟,不幸去世。1月28日,陈祖军被认定为工伤。《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此案中,由于此前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
但是陈某案显然与之有所区别。社会保险费一般是当月缴纳,原则上当月职工只工作一天也要缴纳社会保险费,除非上家单位已经缴纳。但是针对工伤保险责任,如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认定工伤职工符合用工之日起30日内参加社会保险登记的要求,根据《社会保险法》及本市工伤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并不属于“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也就是说,李某在2020年10月29晚入职、10月30日凌晨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用人单位只要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用工备案和参保登记手续并补缴社保费,工伤保险基金将依法承担相关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