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年前,家住新疆沙湾县的哈某找到了一份工作,在当地一家玻璃制品公司的生产车间工作。然而,原本平静的生活被一场意外打破。
2019年1月,正常上班的哈某被负责人安排在1号车间,主要负责给厂房房顶进行洒水降温工作。不料,5米多高的房顶彩钢板坍塌,站在顶上的哈某从高处坠落。随后,在警车赶到现场时,哈某已经被送往医院抢救,但因伤势过重,哈某一直处于昏迷状态,于当年2月19日不幸死亡。
事故发生后,沙湾县某玻璃制品公司却不认可与哈某间存在劳动关系,不愿承担相应责任。
原来,2015年1月,沙湾县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王某签订一份《车间生产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为4年,自2015年1月20日至2019年1月19日。该合同载明:在承包期间厂房所需工人由王某负责招聘、管理,并负责车间的日常生产管理工作,工人要严格遵守公司的管理,公司对工人免费提供住宿,并补贴每人每天生活费8元,工人统一参加公司组织的义务劳动、维护保洁区卫生等。哈某正是王某招聘的工人之一。
沙湾县某玻璃制品公司认为,哈某所工作的生产车间,已承包给了王某,公司从未和哈某签订过劳动合同,也没有聘用哈某进行劳动,不应该存在劳动关系。
2019年4月,哈某的母亲向沙湾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其子哈某与沙湾县某玻璃制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结果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对此,沙湾县某玻璃制品公司不服,上诉至沙湾县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哈某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