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职工因发生一些不可预见、不可控制的事情而缺勤,即便没有履行请假程序的,也可按事假处理,而不宜按旷工处理。
广义上的旷工是指职工在正常工作日的缺勤行为。狭义上的旷工是指职工在正常工作日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的缺勤违纪行为。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对于“旷工”作了“无正当理由”的限制,也就是我们一般所说的“无故旷工”。只有“无故旷工”才是属于违纪行为,单位可根据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相应的处分。
如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深圳山姆会员店员工林某赴香港购物,因违反限购奶粉规定被香港有关部门扣留。福田法院认为,林某虽未在岗工作,但他是因为在香港被扣留所致,从其主观看并无无故旷工的故意。在被限制人身自由等特殊情况下,山姆会员店仍不考虑实际情况及员工的主观意愿简单依据相关规定对员工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极其严重的处罚,属于过度、不当使用解除权。
当然,用人单位在按事假处理之前,也可依法先安排员工调休、使用年休假等。按事假处理,只是穷尽其他办法之后的最后一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