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临界点经济补偿如何分段计算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周斌 发布时间:2021-04-01 15:22

摘要: 跨临界点经济补偿如何分段计算?

上海市高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的,其经济补偿金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劳动合同法》与2008年1月1日之前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均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且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


(二)《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且不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经济补偿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但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年限按照以前规定计算;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的工作年限在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并入计算。


(三)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三倍封顶的情形,实施封顶计算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规定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


黄某即属于以上第三种情形,故实施封顶计算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之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规定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致劳动合同终止的,不属《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的情形。故应支付黄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83,654.70元(33,207.3元×13.5+21,396元×11)。


责任编辑:李成溪,王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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