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服务期离职,必须支付违约金吗?

来源:劳动午报 发布时间:2021-04-06 08:23

摘要: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因不履行或无法履行服务期协议与其所在单位发生争议后,面对单位的索赔,劳动者对自己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如果违约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等问题产生一些困惑,也不知道自己下一步该怎么办?以下案例分析,从法律角度解答了他们遇到的疑问。


【案例】


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违约金


因为公司没有为自己缴纳养老保险费,黄女士多次要求给予补缴。然而,公司始终不予补缴。无奈,黄女士只得向公司提交辞呈并很快离开了公司。可是,公司以其曾经出资6万元送黄女士参加专项培训、双方已签订服务期协议为由,要求黄女士支付未履行服务期协议的违约金。


【点评】


黄女士有权拒绝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本案中,黄女士的离职,其原因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第(三)项内容。因其离职不存在违约事由,故无须支付违约金。


责任编辑:李轶捷,刘振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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