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蔡蕴华律师在解读“新解释”第三条时表示,在以往劳动争议涉及管辖地时,发生过争议。比如,本报信访室曾接待过一位厨师,他的劳动合同是在闸北区(注:现为静安区)签订的,而用人单位所在地在闵行区,履行劳动合同的地点则在长宁区某大学食堂。像这样的案件,劳动者既可以选择在劳动合同履行地打官司,也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打官司。如果履行地不明确的,按“新解释”,劳动者只能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打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