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居家办公,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无正当理由降低
刘某在公司主要从事网络销售工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刘某的月工资由基本工资5200元加业绩提成构成。其中,业绩提成每月为2000多元至5000多元不等。由于受新冠疫情影响,公司通知刘某自2020年2月3日起居家办公。2月24日,公司称受市场影响业务不饱和、居家办公无法记录考勤,决定自当月起将网络销售部门居家办公员工的月基本工资调整为北京市最低工资即2200元,业绩提成比例不变。
刘某并不认可公司的降薪行为,认为居家办公反而更忙了,连休息日都在忙工作。刘某虽然多次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异议,但都未能得到解决。2020年5月6日,刘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支付2月至4月的工资差额9000元,仲裁委支持了刘某的请求。
协商未果,用人单位仍可统筹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
张某于2016年9月入职,担任公司品控部主管,月工资为15000元。自2018年1月开始,张某每年享有10天带薪年休假。该公司主要业务是二手车在线交易,受新冠疫情影响,自2020年春节以来业务几乎处于停滞状态。
在安排张某休完此前积攒的调休后,公司通知张某自2020年2月17日至28日休2019年剩余5天年休假及2020年5天带薪年休假。2020年4月24日,公司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
2020年5月7日,张某提出仲裁申请,以公司强制安排休带薪年休假违法应属无效为由,要求支付2019年、2020年共计10天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3793元。仲裁委审理后,驳回了张某的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