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试用期超过法定限度,违法!

来源:劳动午报 作者:潘家永 发布时间:2021-04-19 11:16

摘要: 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刘阿姨今年45岁,属于就业困难人员。2020年11月,她通过人才市场招聘会找到了一份保洁员的工作。刘阿姨非常珍惜这个机会,在面试通过的第二天便上岗了。


公司与刘阿姨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为1年,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工资为2500元每月,转正后工资为3000元每月。然而,刘阿姨在工作快要满3个月时被辞退了。


刘阿姨还发现,这里的保洁人员没有一个是工作超过3个月的。她想知道,公司这样做是否合法?


【点评】


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


其一,公司与刘阿姨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条款不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本案中,公司与刘阿姨签订的是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却约定了3个月试用期,显然是违法的。其中,超过法定试用期限部分是无效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据此,刘阿姨可以要求公司按其月工资3000元的标准支付1个月赔偿金。


其二,由于刘阿姨的试用期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2个月确定,所以,在2个月试用期限届满后,应当视为刘阿姨自动转为公司正式员工。刘阿姨自动转正后,公司无故辞退她,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公司还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李轶捷,刘振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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