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底薪不坐班,劳动关系不改变

来源:劳动午报 作者:杨学友 发布时间:2021-04-30 12:31

摘要: 王磊的工作方式变更为不坐班工作制,但工作方式的变化不会引起劳动关系的实质性变更。

王磊于2018年12月22日入职广告公司时,双方口头约定劳动报酬为月基础工资1500元+销售额提成。2020年9月,公司与王磊达成口头约定:自10月1日起,王磊的用工关系变更为不坐班制,工资无底薪,全部按业绩提成计算工资。


2021年1月25日,公司对王磊发出解除用工通知,并结算支付王磊三个月的业绩提成工资为3100元。王磊要求公司按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标准支付3个月的工资差额部分,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公司以已经与其约定工资为无底薪、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为由,予以拒绝。


【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该规定表明,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一项强制性规定,劳动者的月工资收入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2020年10月1日起,王磊的工作方式变更为不坐班工作制,但工作方式的变化不会引起劳动关系的实质性变更。在双方劳动关系继续存续的前提下,公司未足额向王磊支付劳动报酬,在辞退王磊时应当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责任编辑:王枫,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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