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1月初,张飞龙入职一家化妆品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业务员不设底薪,每月按销售业绩数量的20%发放绩效工资。入职半年后,张飞龙的业务越发熟练,月收入渐渐提高至5000至8000元。
可是,2020年2月以后,张飞龙有半年时间销售业绩几乎为零,月工资平均不足600元。于是,他向公司提出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给付月工资,但公司以其此前12个月平均工资近3003元、超过最低工资标准为由予以拒绝。
【评析】
《最低工资规定》第五条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因此,最低工资标准指的是月工资,而非月平均工资。
《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本案中,张飞龙的月平均工资可能达到3000元以上,但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只要张飞龙哪一个月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他就有权要求公司补齐差额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