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女士在怀孕后虽然两次未能参加公司安排的出差工作,但是都能积极沟通并提出替代方案。公司为其安排的工作并非具有不可替代性,公司也未能证明影响工作的不良后果,且女性怀孕时不愿意长途跋涉也在情理之中,故张女士两次未参与外地项目不能认定违纪,用人单位与张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系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91490.58元。
此外,公司以“项目奖金”名义发放的报酬占张女士收入的主要部分,结合双方陈述及银行流水情况,应当认定公司以奖金名义发放的报酬与张女士从事的项目有关,具有工资的性质。公司未证明该部分报酬的计算方法,应当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法院参照上年度的情况,判决公司为张女士发放2018年的剩余项目奖金76000元和2019年的项目奖金35196元。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张女士赔偿金、奖金等共计20余万元。该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1年2月1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