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其次,看员工行为是否超出一般人对病休的正常认知,是否超出合理的限度。本市还发生过“顾村公园案”:某公司发现某怀孕女员工病假期间分别去了上海海湾国家森林公园、古漪园和顾村公园游玩。公司以员工病假不真实构成旷工为由将其解雇。结果法院判决公司违法解除。
用人单位表示质疑,员工为何不在家附近的公园散步,而跑到本市远郊公园散步呢?但在正常情况下,员工在休息日也可以到本市远郊公园去玩,而没有必要非请病假不可。作为一个居住在本市的孕妇,在一个月内3次到本市公园内游玩,正说明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健康。
但在“阿里巴巴病假案”中,如果丁佶生不请病假正常上班,他怎么去巴西旅游?在本案中,如果陶琳不请病假正常上班,她怎么去非洲和香港旅游呢?很显然,他们的行为超过了一般人对病休的正常认知。按照一般生活常识判断,公司有理由质疑其病假的目的并非休养或治疗。且本人对此又没有合理解释,故有“瞒天过海”、欺骗单位的主观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