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装了空调有高温津贴吗?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周斌 发布时间:2021-06-24 16:23

摘要: 室内作业的职工也可能需要支付高温费。

除了露天工作外,室内作业的职工也可能需要支付高温费,当然其前提是企业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实践中,在双方存有争议的前提下,应根据劳动者的岗位性质和工作环境,并结合生活常识和经验法则做出综合判断。


根据生活常识和经验法则可知,如果工作场所未安装空调,结合上海的气候特点,一般来说很难在每年6月至9月将温度降低到33℃以下,所以双方发生争议后,在这种情况下应由企业对于已经采取措施将温度降低到33℃以下进行举证,否则企业将承担不利后果。但这种情况几乎不可能发生。


反之,如果工作场所已安装空调,一般来说可以将温度控制在33℃以下,所以双方发生争议后,在一般情况下,只要企业能够举证证明工作场所已安装空调,如提供车间内部场景及室外照片,显示车间内有空调出风口,室外有空调外机等,就应由劳动者就其工作场所温度高于33℃进行举证,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这种情况现实中虽然较少发生,但仍然存在。如有的企业工作场所面积较大,只有少量空调设备,实际难以保证劳动者所在工作区域温度降低到33℃以下,同时也未有支付岗位津贴,有的劳动者就到上级有关部门甚至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经有关部门查实确属工作场所温度高于33℃的,劳动者可要求企业支付岗位津贴。


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单位能够举证其安装了空调,那么就应由劳动者就其工作场所温度高于33℃进行举证,但对于一些具有高温性质的特殊岗位则是例外。如厨师岗位,按生活经验判断,如无空调,厨房炉边的温度可超过50℃;即使安装了空调,厨房炉边的温度也难以降低到33℃以下。


至于原劳动部曾经规定的高温作业工种,就更不在话下,包括炼钢工和炼铁工(指炉前作业),轧钢工、大型机锻工、烧窑工(包括出窑工)、机车司机、电石烧结工等,即使工作场所安装了空调,都难以保证温度降低到33℃以下。


故对于以上特殊性质的岗位,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应由企业对于已经采取措施将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进行举证,否则企业将承担不利后果。


责任编辑:王枫,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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