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在高温天气下工作有高温津贴吗?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周斌 发布时间:2021-06-24 13:47

摘要: 只要职工符合发放高温津贴所规定的情形,包括露天工作或工作场所温度高于33℃的,都可以享受高温津贴。

2007年7月,上海市有关部门曾联合出台了关于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当时规定,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津贴标准每天不低于10元。那时确实是“看天发钱”,在“黄梅天”气温没有达到35℃以上,自然就可以不发高温津贴。


从2011年起,上海开始执行《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性津贴标准的通知》,其中规定:“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由于2015年6月申城没有出现一个高温天,部分企业便以此为借口,认为并非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从而拒绝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一度引发社会争议。


为此,2016年市人社局发布《关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6〕23号)》,删除了原规定中“高温天气下”几个字,即夏季高温季节津贴发放的条件,取决于工作场所是否为露天或室内温度是否降低到33℃以下,而与当月或当天的气温高低,或者上班时间是在白天还是晚上都没有关系。


2019年,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调整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19号 ),将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从200元/月调整为300元/月,执行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共四个月。同时重申: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请注意:这里仍然没有“高温天气下”的条件限制。


因此,只要职工符合发放高温津贴所规定的情形,包括露天工作或工作场所温度高于33℃的,都可以享受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可因“梅雨季节”气温未达到35℃,或者劳动者上夜班晒不到太阳等,就剥夺其享受高温津贴的权利。


责任编辑:王枫,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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