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案例二

来源:劳动午报 作者:潘家永 发布时间:2021-10-03 13:00

摘要: 本案中,传媒公司安排吴某加班但不依法支付加班费,显属违法。

劳动法律法规已经对如何处理劳动关系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但由于劳资双方力量不平衡,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处理劳动关系时很容易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作出违法之举。为防止用人单位的任性,惩罚其违法行为,进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形下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相应比例的惩罚性赔偿金。


【案例2】逾期不支付加班费,需要加付赔偿金


吴某于2020年8月入职一家传媒公司,月工资为8000元。公司加班管理制度规定:“加班需提交加班申请单,按程序审批。未经审批的,不认定为加班,不支付加班费。”


吴某入职后经常加班加点并按规定履行了审批手续,但公司一直拒绝支付加班费。2021年7月,吴某向当地劳动监察机构投诉公司不支付加班费的情况,劳动监察员经调查属实后签发了《劳动监察指令书》,责令公司于15日内向吴某结清加班费30000元。


由于公司对《劳动监察指令书》置若罔闻,拒不改正错误,劳动监察机构又于2021年8月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继续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30000元,同时向吴某加付赔偿金22500元,但公司仍拒不执行。


【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本案中,传媒公司安排吴某加班但不依法支付加班费,显属违法。据此,劳动监察机构先后作出的处理是正确的。


劳动监察机构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后传媒公司仍拒绝执行,在此情况下有两种处置办法:一是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是由吴某自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起诉。

责任编辑:梁嘉蕾,庄从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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