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十大“军规”用人单位不可触犯:上岗培训不得收取费用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赵竺安 发布时间:2021-10-13 19:11

摘要: 本期劳权周刊特邀的上海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理事、交通大学特聘专家徐仁华进行答疑。

大学毕业生刘菲菲来电:前不久,她通过应聘,进入一家信息技术咨询公司,从事销售工作。


由于销售过程中,要给购买软件和服务的客户上培训课,企业指定她在试用期间,必须参加相关培训,熟练掌握相关知识,对此,她都能接受,但她不解的是,企业指定她参加的培训课,却要收取培训费和资料费,企业这样做合法吗?


徐仁华:与员工工作直接相关的技能培训,不能收取任何费用。比如:保安人员上岗,肯定要进行安保知识、注意事项、巡逻要求等一系列的培训,这是与生产直接相关的技能培训,也是完成企业工作的所需,因此,这样的培训,一般称之为上岗培训,是完全不能收取劳动者任何费用的。


另一种培训,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的培训。这种培训,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比如用人单位准备培养高级人才,派员去国外参加培训,虽然这样的培训不能收取劳动者的费用,但用人单位可以就此约定服务期,以服务期的形式“偿还”培训费。劳动者只有违反了服务期约定,才需支付违约金。


咨询者的情况属于上岗培训,用人单位应退还已收取的培训费用。


责任编辑:王枫,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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