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十大“军规”用人单位不可触犯:试用期不能单独签成合同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赵竺安 发布时间:2021-10-13 19:55

摘要: 本期劳权周刊特邀的上海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理事、交通大学特聘专家徐仁华进行答疑。

网名“逗你玩”来电:她大学毕业后,通过面试,找到了一份工作。但用人单位与她签订的,却是一份试用期合同。她要求将试用期合同改为劳动合同,企业人事专员说,试用期职工就签试用期合同,试用期满,经过考核,符合企业的需求,才可以正式签订劳动合同。


面对这个规定,她担心:如果试用期满了,届时用人单位不要她了,怎么办?


徐仁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除了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之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也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因此,用人单位如果对劳动者设立试用期,不能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而应该包括在劳动合同中,且试用期设置的长短,与劳动合同的期限也是密切关联的。


可现实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只与劳动者签订试用期合同,会承担什么后果呢?如果用人单位这样做,那么,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就是劳动合同期限。


而且,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日后签订劳动合同时,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就是第二次订立劳动合同。


责任编辑:王枫,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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