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高峰期”为非法定的特殊情形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周斌 发布时间:2021-11-11 12:12

摘要: ?员工不得拒绝加班的,都是威胁到人民生命安全和公共利益的紧急情形,是分秒必争,拖延不得的情形。

员工不得拒绝加班的,都是威胁到人民生命安全和公共利益的紧急情形,是分秒必争,拖延不得的情形。比如说疫情期间,涉及一些抢险物资的生产,呼吸机、口罩等一些医疗物资,这些生产属于抢险救灾需要的紧急物资,企业可以安排员工加班加点,不需要和员工协商,员工必须服从加班安排,且可以有条件地突破加班时长的限制,员工不得拒绝。


另外,如因工作不能中断而不得不进行的加班,也属于员工不得拒绝加班的情形。否则的话,只要到了“下班时间”,公交车未达目的地,司机就可以把乘客抛在半路上,医生手术做到一半,也可以让病人“明天请早”,那还了得?


劳动合同本质为债,诚实信用原则为其附随义务的法理基础。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以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一方支付相应报酬为标的的合同。但是劳动合同义务除了给付义务之外,还有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指并非自始确定的,而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旨在更好地实现当事人利益的义务。劳动合同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即使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没有约定,法律亦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当事人亦应遵守的义务。合同附随义务包括通知义务、协助义务和保密义务等。如因工作不能中断而不得不进行的加班,实际上就是履行协助义务。


但“双十一”快递高峰期属于非法定的特殊情形,也非“因工作不能中断而不得不进行的加班”,而是由于生产任务比较急迫企业要求员工进行加班。生产任务即使能称得上是紧急,也是对企业信誉和经营状况构成的紧急,而不是对生命财产的紧迫情况。如果说一般的按期交货也算得上是紧急,企业的生产经营中一定处处是紧急,永远都是紧急。对此企业应有一定的预见性和计划性,不能仅仅因为处于“双十一”快递高峰期就强行安排职工加班。


当然,职工也应发扬主人翁精神,想企业所想,急企业所急。用工双方可就“双十一”的工作安排问题进行平等协商,统筹协调,争取双赢。


责任编辑:李成溪,王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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