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安排加班,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周斌 发布时间:2021-11-11 10:31

摘要: 由此可见,S速运公司因经营需要安排加班也须与张某协商一致,不得强迫张某加班。

《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根据1995年2月1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根据《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加班需要占用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只有在劳动者自愿的情况下才可以安排加班。


根据《劳动法》和有关国家规定,遇到下列4种情形,劳动者不得拒绝单位的加班安排:一是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生命安全健康和财产安全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二是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是必须利用法定节假日或者公休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四是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国家在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此可见,S速运公司因经营需要安排加班也须与张某协商一致,不得强迫张某加班。张某的岗位虽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实际也是做五休二,张某有固定的双休日。S速运公司要求员工在“双十一”期间每天工作,其实质就是安排员工在双休日加班,应当在符合法律规定、征得员工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本案中S速运公司因张某不同意在休息日加班而认定张某“故意干扰、阻碍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和运营秩序”,并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责任编辑:李成溪,王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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