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胜任工作?招录条件需要细化

来源:中工网 作者:王伟 发布时间:2021-11-21 10:32

摘要: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不能只凭公司单方面说一句“不合格”就行。

试用期可以说是员工和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后,为了相互了解而约定的考察期,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不能只凭公司单方面说一句“不合格”就行。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两起员工试用期不合格被用人单位辞退的案件,对“不胜任工作岗位”及“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作出精准区分,让试用期司法保护“不留白”。


元某于2020年上半年入职一家电脑公司,岗位为软件工程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了6个月试用期。


“上级交办的任务,过了五六天还没有完成;有一次程序出现问题,让他处理后,还是出现运行故障。”电脑公司负责人说,元某在试用期期间工作拖拉,未及时完成改写程序等工作,有时还要返工修改,给系统运行造成影响。为此,公司以元某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无法胜任本职工作为由,解除了与元某的劳动合同。


元某认为,其自身能力符合电脑公司当初的招聘条件,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赔偿金。“我是本科学历,学的是计算机专业,更有多年相关专业工作经验。在试用期对程序设计进行研究磋商、修改完善都是很正常的。”双方争议引发了仲裁、诉讼。


苏州中院审理认为,元某作为公司软件工程师,在试用期内出现多次未能准确理解且未及时完成公司交办工作任务的情形,电脑公司对元某试用期考核作出不能胜任的判断,法院予以尊重。但该公司在软件工程师岗位的招聘条件中,除了对学历、专业、相关工作经验年限的要求有所明确外,对熟悉网络、编程等技术的要求并没有具体细化,所以不足以认定元某不符合录用条件。


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员工无法胜任本职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首先要考虑的是采取职业培训、调整岗位等措施。本案中,电脑公司以元某试用期内无法胜任本职工作为由解除与元某之间的劳动合同,法院认为有欠妥当,应支付元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通讯员:王岑,锁文举
责任编辑:李成溪,庄从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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