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精准区分,“不能胜任工作”还是“不符合录用条件”

来源:中工网 作者:王岑,锁文举 发布时间:2021-11-21 12:44

摘要: 认真系好入职“第一粒纽扣”,踏踏实实干好本职工作,在与企业共同发展进步中实现个人价值。

试用期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试用期制度旨在保护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和相关利益,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只要对劳动者不满,或劳动者考核不合格,就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司法实践中,需要精准区分是不能胜任工作,还是不符合录用条件,因为两者导致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承办法官表示。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须支付经济补偿;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则必须是用人单位在对其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能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法官建议,企业在招用员工发布录用条件时,应对录用条件具体、细化。这样经由试用期考察、考核后才容易更为客观、准确地证明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如不能证明新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仅能证明其是不能胜任工作的,首先需给予其培训或必要调岗。


同时,法官提醒试用期新员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或是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等过失性辞退情形,不仅适用于正式员工,也适用于试用期的新员工。新员工在试用期内,也要在劳动法保护下,认真系好入职“第一粒纽扣”,踏踏实实干好本职工作,在与企业共同发展进步中实现个人价值。


通讯员:王伟
责任编辑:李成溪,庄从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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