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某入职一家制造企业任模具部工程师。工作两年后,公司发出内部人员调岗通知,指派他至相关单位担任成型部主任,工资待遇相差不多。但张某表示反对,认为公司无权单方调动其工作岗位,而且本次调动不仅是岗位调动,连工作单位也进行了变换。公司遂向张某发出《执行工作安排通知书》,张某收到通知书后未按要求前往新岗位报到,而是每天仍旧出现在原岗位。
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余婷:
张某原先在模具部担任工程师,公司发出通知指派张某到相关单位担任成型部主任。虽然表面上看起来,模具部和成型部都是生产技术部门,工资待遇相差不多,但从工程师变更为主任,也就是从技术岗位转变为管理岗位,显然与张某签署劳动合同对其岗位心理预期不一,工作要求也不同。更重要的是,用人单位跨单位之间的调岗,除非职工自愿或有法定理由,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很多人对此法条存在误解,认为只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用人单位才能对劳动者进行调岗。其实不然。用人单位有用工管理自主权,在某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具有单方调岗的权利,例如: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对劳动者进行调岗,但调岗需具备合理性。
对不合理的调岗,劳动者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异议,并保留好相关证据。张某的做法就值得学习,一方面向公司提出异议,另一方面仍到原工作岗位正常出勤,这就避免了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同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调岗,在行使用工管理自主权时,需充分考虑调岗的合理性,这样可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也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