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5年7月1日,刘女士进入一家机械制造公司工作。2020年8月20日,刘女士在工作期间被机器设备上意外脱落的飞轮砸伤。经公司申请,刘女士被认定为工伤且构成八级伤残。
2021年3月2日,公司巨额财物被盗。经查,该案系由刘女士擅离职守、长时间脱离工作岗位所导致。于是,公司按照企业规章制度相关规定,以严重违纪为由将刘女士解聘。
3个月后,即2021年7月,刘女士旧伤复发。而此时,公司已经为刘女士办理了社会保险停缴手续。当刘女士要求公司为其出资医治创伤时,公司以双方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予以拒绝。此外,公司还认为,刘女士系因严重违纪被强制辞退,其离职不属于正常离职,在这种情况下更不符合继续享受工伤待遇的条件。
【点评】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因工负伤休养期间受刑事处分,劳动保险待遇如何处理的函》(劳人险函[1982]14号)规定:“因工负伤的职工因犯罪被开除后,原伤未愈或旧伤复发,找回原单位的,原单位应继续给予治疗,在治疗期间本人生活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补助。”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上述规定表明,因工负伤劳动者后来因违法犯罪被解除劳动关系时,原则上不再享有工伤待遇,只有在原伤未愈或旧伤复发时才有权要求原用人单位给予治疗。这就是说,即使工伤职工犯了罪,也不能免除其应有的工伤待遇。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当劳动者因严重违纪被辞退时,其工伤复发后仍然应当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这些待遇包括用人单位为其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安装假肢等辅助器具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