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速递:仅凭考勤记录可否认定加班事实成立?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王海雯 发布时间:2021-12-22 12:46

摘要: 考勤记录仅显示韩先生进出公司打卡考勤的时间,不能证明公司安排他加班的事实。

2018年9月1日,韩先生进入本市某网络公司工作,岗位为人事经理,月工资8000元。双方签订有一份三年期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2021年8月31日。合同期满后,网络公司决定不再与韩先生续订劳动合同,且已支付经济补偿。但韩先生主张公司还应另行结算加班工资。双方协商未果,韩先生遂于今年10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网络公司向其支付2018年9月至2021年8月延时加班工资1.5万元。仲裁委员会立案后,依法予以受理。


审理中,韩先生表示,公司制度虽规定每周做五休二,每天工作时间为9时至18时(含用餐时间1小时),但他每月至少存在两至三天加班,下班打卡时间均晚于18时,且有考勤记录佐证。因此,网络公司应按其实际考勤打卡时间支付延时加班工资。网络公司则主张,韩先生明知公司已执行加班审批制度,且韩先生具有审批权限,但他从未提出过加班申请。而考勤记录不能证明加班事实,故不同意支付加班工资。对此,网络公司提供员工手册、其他员工的加班申请记录(经韩先生审批)等证据,以证明其主张。韩先生对于上述证据均不持异议,但辩解称网络公司拒绝审批他提出的加班申请。


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对韩先生要求网络公司支付2018年9月至2021年8月延时加班工资1.5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分析点评


网络公司安排韩先生的工作时间为每周做五休二,每天工作8小时,因此,韩先生不存在制度性加班。网络公司员工手册规定执行加班审批制度,而从其他员工的加班申请记录来看,韩先生对于公司实际执行审批制度是明知的。考勤记录仅显示韩先生进出公司打卡考勤的时间,不能证明公司安排他加班的事实。韩先生也未能就加班的工作内容,且经公司审批同意或公司拒绝审批的主张举证,故应承担不利后果。基于此,他的诉求最终无法得到仲裁部门的支持。


责任编辑:李成溪,王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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