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公司诉称,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8月11日,公司没有正常经营,黄屹基本没有提供正常劳动。按照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2条规定,公司可以只向黄屹发放生活费不发工资,并可以没有业务为由调整其岗位和待遇。在此情况下,公司暂时不续签合同,是为了保持黄屹待遇不变,而其一年后再提此事,存在恶意。另外,上级审计发现公司2016年亏损100.10万元,按照公司绩效管理规定不应发奖金,上级要求将已发奖金收回。
黄屹辩称,其为公司提供了劳动,公司应支付工资。奖金是根据业绩发放,不是根据利润核算。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虽主张其自2019年12月起未正常经营、黄屹未正常提供劳动,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亦未举证证明公司已安排劳动者待岗,且该主张与延长春节假期通知内容不相符,故对公司该主张不予采信,对公司上诉要求仅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黄屹生活费不予支持。
公司要求返还奖金,但其提供的依据均系自行出具,黄屹对此亦不认可。因公司不能就其作出追回奖金决议所依据的客观事实进行充分举证,二审法院认为,公司要求黄屹返还已发放奖金依据不足。鉴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终审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