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公司称其2016年年末按照未经审计的利润额向黄屹发放了当年年终奖金80555元。2017年3月,上级对公司进行审计,发现2016年利润数额虚假。经确认,实际利润数额为负数,按照公司奖励办法,黄屹不应享有当年年终奖金,因此,应向公司返还上述金额。
公司就该主张出具了劳动合同书及续订书、关于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关于员工休年假的通知、利润表、总经理办公会决议、2016年12月30日董事会决议、2018年3月12日董事会决议、关于追回2016年超发奖金绩效管理试行办法的决定加以佐证。
黄屹对劳动合同书及续订书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主张公司从未向他送达过上述通知文件,他不认可公司单方作出的全部通知。
因双方对劳动合同书及续订书、税前合计工资额不持异议,一审法院予以采信。因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自2019年12月起处于无任何业务、未正常经营的状态,且该主张与延长春节假期通知截图所载内容不相符,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对黄屹正常提供劳动至2020年8月11日的主张予以采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起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本案中,黄屹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公司应支付黄屹2019年8月19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双方均认可黄屹因欠薪主动离职,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依法应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黄屹认可该项仲裁裁决数额,法院对此予以确认。公司未能举证证明黄屹已通过口头请假的方式休年休假,对其该项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信。经核算,因黄屹认可该项仲裁裁决数额,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因黄屹对公司出具的利润表、资产负债表、董事会决议、关于追回2016年超发奖金的决定等证据材料不予认可,法院亦无法核实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故对上述证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因公司未能出具充足的证据证明其不应向黄屹发放2016年年终奖,故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作出了与仲裁裁决内容一致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