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欠薪员工辞职,公司要求返还奖金

来源:劳动午报 发布时间:2022-01-10 16:06

摘要: 因为欠薪员工辞职,公司要求返还奖金。

“按照企业绩效管理规定,在公司出现亏损时不发奖金是正常的、应当的。但是,当公司发放奖金后又自称亏损并要求返还已发放的奖金,那就另当别论了。”黄屹(化名)说,他因欠薪选择了离职。公司不愿向他支付欠薪及离职经济补偿,便以4年前未经核算即向他发放8万余元奖金为由,要求他予以返还。


黄屹认为,公司的主张不合常理且缺乏诚信。公司辩称,黄屹能够享受奖金,说明他是业务骨干,但当年那笔业务被骗3800万元货款,其应当承担一定的风险管控责任。况且,经事后审计,公司当年亏损100多万元,不应该发放奖金。按照有错必究的原则,其应返还已经领取的奖金。


法院认为,公司依据其自行制作的利润表、资产负债表、董事会决议、绩效管理办法要求黄屹返还奖金,黄屹不予认可。在公司不能就其追回奖金所依据的客观事实进行充分举证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于1月5日终审判决,不支持公司该项请求。


黄屹于2014年8月1日入职北京一家科技公司,担任北斗事业部市场业务人员。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9年7月31日到期,之后未再续签。公司于每月10日左右发放上一个自然月工资,但未支付黄屹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工资。而在此前,公司向黄屹发放了2016年年终奖金80555元。


2020年8月12日,黄屹因公司拖欠工资主动离职。此后,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公司向其支付欠薪、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及离职经济补偿金等。公司一收到仲裁机构的案件受理通知,立即提出反申请,要求黄屹返还2016年奖金80555元。


仲裁庭审中,黄屹主张公司在2017年后仍正常开展业务、正常经营,2020年2月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延长假期至同年2月16日。2月17日复工后,他一直至8月11日。在职期间,他从未休过年休假。


就其主张,黄屹出具了劳动合同书及续订书、社保、公积金基数申报确认表、2017年度至2019年度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账单、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工资欠发情况表、延长春节假期通知截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快递单及查询截图等加以佐证。


上述工资欠发情况表显示,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黄屹税前合计工资均为10000元,2019年10月至2019年12月,税前合计工资均为6060元。公司除延长春节假期通知截图外,公司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均予认可。


公司称,其因资不抵债,新业务探索未取得实际成果,现金流无法支撑,故印发了《关于员工降薪的通知》,将黄屹的月工资自2019年9月起由10000元调整至6060元。黄屹对调薪安排是知晓且同意的,公司已足额支付其2019年9月至2019年11月工资,不存在差额部分。


公司称,黄屹所在项目于2017年结束,后续仅有少量扫尾工作。公司自2017年年底无任何经营业务,此后黄屹未实际提供劳动。自2019年12月起,受疫情影响,公司无任何业务,亦无任何收入,未正常经营,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8月11日应支付黄屹的生活费数额为10040元。


因黄屹未向公司提出任何形式的续签申请,故其对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亦存在过错。黄屹在职期间均以口头请假的方式休年假,其年假均已休完。因此,公司认为,不应支付黄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及未休年假工资。


依据双方陈述及相关证据证明的事实,2020年11月18日仲裁机构裁决确认双方自2014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11日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支付黄屹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8月11日工资50430.34元、2019年8月19日至2020年7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71257.7元、2018年8月19日至2020年8月11日未休年休假工资5015.17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9390元。同时,驳回公司的仲裁反请求。


责任编辑:李成溪,曹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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