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组织的旅游中,员工突发疾病死亡是否为工伤?

来源:劳动观察 发布时间:2022-01-13 09:19

摘要: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了杜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杜某生前系上海某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的职工。2019年1月16日,杜某在菲律宾长滩岛参加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时突发疾病,经当地医疗中心治疗无效死亡。


公司就杜某旅游时突发疾病死亡一事向上海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杜某所受伤害的情形,属于不得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杜某家属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人社局的决定。


★裁审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了杜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根据人社局提供的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旅游合同、其他员工的工伤认定调查记录等证据,能够证明公司组织的本次旅游系福利性质,与工作内容并无关联。杜某在旅游过程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不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不符合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杜某家属认为公司组织的此次旅游活动系工作的延伸,缺乏事实证据,本院不予采纳。


★唐毅律师点评


本案中,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系福利性质,系杜某自愿参加,对未参加的员工没有施加任何影响力予以强制,属于一般意义上的旅游活动,不构成工作的延伸或组成部分,故法院和人社局均认定杜某的突发疾病身故不构成视同工伤。


关于职工在参加本单位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受到伤害是否认定工伤的问题,争议较大。那么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判断职工所参加活动是否是基于工作原因是认定工伤的关键因素。一般情况下,不仅应从该活动的内容形式加以判断,还要从该活动的性质、目的,是否是单位组织安排、费用承担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责任编辑:李成溪,曹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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