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经营成本,不少用人单位都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凡加班均需经过审批,经审批同意的加班才有效。这样的规定的确限制了随意加班现象,但也使一部分劳动者在加班之后不能获得相应的报酬,进而挫伤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事实上,加班审批制度并非万能的制度,只要劳动者合理合法地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加班劳动,即便其没有履行报批手续,用人单位也应视其为加班并支付相应的报酬。以下案例,分别对相关情形作出了详尽的法律分析。
【案例3】利用休息日出差 在途期间视同加班
2018年3月1日,许婧入职某家电公司并担任市场管理主任职务。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其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而在2017年初,经劳动管理部门批准,该公司即对市场销售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规定,员工加班必须先行申请,在得到公司批准后方可加班并支付加班费用。最近,许婧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根据其利用休息日出差在途情况,向其给付2019年3月至2021年12月期间的加班工资。公司虽认可其此类出差事实,但以其工作岗位执行不定时工作制为由予以拒绝。
【评析】
公司认可许婧存在休息日出差的事实,考虑到她确实存在周一即在外地工作,或者在外地工作至周五晚上方能工作完毕的实际,可以认定其休息日在途时间属于确因工作需要而产生,应当视同加班且无需经过公司的审查批准。再者,休息日在途虽不属于工作,但该种休息状态无法达到正常工作后休息的同等效果。如果公司事后未予以调休,又拒绝支付其休息日出差在途期间的加班费,其可凭双休日出差的车票等证据主张加班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