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孙某的诉请,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可知,在孙某提出请产前假的次日,该公司即以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然该公司未能就其所称的考核不合格提供相应证据,故该解除行为存有逃避责任之嫌。
婚恋、生育状况通常与劳动合同的履行没有必然的关系,属于个人隐私,劳动者并无必须告知的义务。而人社部、教育部等九部委联合发文,亦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亦是为了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现该公司多次提及孙某隐瞒其怀孕事实入职公司,有就业歧视之嫌,该公司对此应引起重视,并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