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并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为加大对职工的保护力度,相关法律法规又将认定工伤的范围扩展到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伤害等情形。可是,在现实中总有一些职工在受到伤害后不能认定为工伤的现象,这是什么原因呢?以下3个案例及其评析详细阐释了其中法律原理,即这些职工没有抓住认定工伤的3个关键环节,最终因超过时限,或缺少证据材料无法认定工伤。
【案例】
申请工伤认定要有材料
2021年10月16日,按照公司的要求,吉女士驾驶自己的电动车前往客户处收集样品资料。不料,电动车在行使途中发生故障并导致她摔倒受伤致残。出院后,吉女士申请了工伤认定。
面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书等资料,吉女士以自己已经丢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属故意刁难为由拒绝提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随之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通知书。
【点评】
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根据上述规定,吉女士无法或拒绝提供相应的诊断证明书等必备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权拒绝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