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9日,杨某与某外企宁波分公司(下称“宁波分公司”)通过杭州一家网络科技公司的电子签约云平台签订派遣类电子劳动合同书,约定,宁波分公司将杨某派至南京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上班,工作岗位为房地产经纪,劳动报酬由宁波分公司支付或由其委托用工单位支付。
2021年3月8日,杨某线上向南京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申请离职。
2021年5月28日,杨某申请劳动仲裁,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裁决宁波分公司和南京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共同向申请人支付2020年5月10日-2021年3月1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50000元。
不过,杨某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请求,未获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焦点分析】
本案中,杨某对电子劳动合同书的本人签名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为此,宁波分公司提供了上述电子签约云平台出具的电子劳动合同《签约存证页》等证据,并提交一份杨某签字的《电子劳动合同签署确认函》。电子劳动合同《签约存证页》记载的合同签订日期,与仲裁申请书记载的申请人与宁波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入职南京公司的时间一致,并与申请人向南京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申请离职时填写的入职时间相吻合。
根据《民法典》第469条第3款规定:“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为载体订立的电子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仲裁委认为双方签订的电子劳动合同具有真实性与合法性,对申请人主张的双倍工资差额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