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做好快递小哥、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维权工作;有效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用人单位不得私自处理拟聘人员信息……过去五年,劳动保障领域迎来了诸多新政新规,职场人的合法权益、生态环境正发生着悄然而深刻的改变。
关键词 个人隐私
个人信息收集需征得劳动者同意
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第一部专门规范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对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处理与合理利用都将产生直接深远的影响。
《个人信息保护法》全文涵盖了八章,七十条的内容。分别为总则、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法律责任和附则。在这些看似枯燥的法条中,其实蕴涵着立法者对人脸识别、人肉搜索、数据跨境传输、自动化决策、信息脱敏等热点问题的对策及解答。此外,《个人信息保护法》还对行政监管和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原则及边界问题进行了规定。
【解读】 随着信息化与经济社会持续深度融合,网络已成为生产生活的新空间、经济发展的新引擎、交流合作的新纽带。虽然近年来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但在现实生活中,基于劳动关系的人身依附属性,劳动者的隐私权很大程度上受制于企业管理。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对个人信息及处理进行了定义,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的覆盖面其实很广,可渗透至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全流程。以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流程为例,从员工招聘提交的个人简历、入职录入的个人家庭信息、上班的指纹或者人脸识别打卡等环节,都或多或少涉及劳动者个人信息的收集、储存、使用、传输、销毁以及披露等事项。
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同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最核心的条款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该条款确定了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的用人单位处理劳动者个人信息的最基本的规则。用人单位收集处理劳动者个人信息,不需取得劳动者的个人同意前提是为实施人力资源管理的需要且为劳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因此结合本法第二十九条对该条的理解应为,若用人单位确需收集处理劳动者个人信息,但非集体合同的情况下,应当征集劳动者的同意,否则用人单位无权收集处理劳动者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