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借口回家待岗逼迫“主动请辞”,职工有权索要待遇
【案例】
由于产品销售疲软,公司决定停止生产。为让职工“主动辞职”,公司宣布除9名管理、财务人员外,其他职工一律回家待岗,上岗时间另行通知;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不享受任何待遇。了解公司真正用意的钟女士等职工只有忍气吞声吗?
【点评】
钟女士等职工有权索要相应待遇。《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这里的有关规定,包括《劳动法》第五十一条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职工带薪休假、婚丧假、工伤停工留薪期间,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正常支付工资;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等等。与之对应,公司基于自身原因停产,不管其目的如何,都不能通过待岗、拒发工资来逼迫职工请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