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惩罚性赔偿是指侵权人或义务人以恶意、故意、欺诈等方式实施加害行为而致权利人受到损害时,权利人可以获得超过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因其具有赔偿、惩罚和警示等多重功功,目前已写入包括劳动法律在内的多部法律。现实中,由于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时很容易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作出违法之举,所以,为防止其任意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了4种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情形。本文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对此进行了详细的法律评析。
【案例】
经责令后仍拒不支付加班费,须加付赔偿金
张某于2022年3月入职某商贸公司,月工资为7800元。张某入职后经常加班加点并按规定履行了审批手续,但公司一直拒绝支付加班费。2022年11月,张某向当地劳动监察机构投诉,劳动监察员经调查属实后签发了《劳动监察指令书》,责令公司于15日内向张某结清加班费22000元。
由于公司对《劳动监察指令书》置若罔闻,劳动监察机构又于2021年8月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继续要求公司向张某支付加班费,并加付赔偿金17600元,但公司仍拒不执行。那么,面对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点评】
一方面,劳动监察机构对本案先后作出的处理是正确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本案中,商贸公司安排张某加班但不发加班费,显属违法。
另一方面,商贸公司拒不改正错误,有以下两种处置办法:一是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是由张某自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