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私了”构成侵权,职工可以申请撤销之情形二

来源:劳动午报 发布时间:2023-03-30 16:23

摘要: 赵小奎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赔偿协议具备充分的事实法律依据,其反悔后诉请保险公司履行赔偿责任,应当得到支持。

【情形2】


“私了”协议不计伤残等级,职工反悔应获支持


农民工赵小奎今年62周岁。2022年9月2日,他在施工中摔伤并导致10根肋骨骨折,右肩擦伤。经住院治疗,赵小奎痊愈出院。出院当天,他与自己所在公司投保的团体意外险的保险公司签订一份《一次性赔偿调解协议书》,私下终结双方之间的争议。该协议约定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42879.42元,保险关系就此终结,此后出现任何问题或增加赔偿项目及赔偿金额均与保险公司无关。


经咨询,赵小奎事后得知自己所受伤害程度符合10级伤残标准。于是,他要求保险公司继续履行保险赔付责任。而保险公司以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早已履行完毕为由,拒绝其补充赔偿请求。无奈,赵小奎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


【评析】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困境,或者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况下,与对方当事人实施的对自己明显有重大利益而使对方明显不利的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本案中,赵小奎与保险公司签订协议时尚未进行伤残等级评定,其作为农民工,对保险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缺少专业知识和经验,对自身损伤程度以及所获得的保险理赔数额缺少判断能力,在签订协议时明显处于不利地位。再者,按照所受伤害程度,其应得经济赔偿数额与协议赔偿数额相差约13万余元。因此,赵小奎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赔偿协议具备充分的事实法律依据,其反悔后诉请保险公司履行赔偿责任,应当得到支持。


责任编辑:朱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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