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情形3】
伤残定级后达成“私了”协议,赔偿不足额可以反悔
农民工齐明在施工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后,经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为8级伤残。因齐明所在的建筑公司未为他缴纳工伤保险,所以,双方私下协商后签订了一份《调解协议》。该协议约定除医疗费据实向公司报销外,公司一次性赔偿齐明所有费用9万元。
此后,齐明得知其构成8级伤残,公司应当参照工伤待遇标准,向其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各项经济补偿25万余元,而公司实际赔偿数额包括医疗费在内共计近13万元。于是,他要求公司追加一部分费用,但被拒绝。于是,他提起撤销之诉,之后又申请工伤赔偿仲裁,最终获得全部支持。
【评析】
劳动者对其依法享有的获得工伤赔偿的权力有权自行处分,即其有权决定是否要求用人单位赔偿、赔偿什么、赔偿多少,但这种处分行为应当建立在劳动者充分知晓自己权利内容的基础上。
本案中,齐明作为一名农民工,其自身权益的认知水平有限,无法清晰认识到8级伤残能够获得的利益和他将要放弃的利益,双方签字的协议亦未载明齐明应当获得的赔偿项目和赔偿金额。而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占据人力资源和劳资管理的优势地位,却未充分告知齐明相应的权利,且《调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与齐明应当得到的工伤保险待遇的数额差距明显,该协议的签订是对公平原则的违反,依法应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