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情形4】
“私了”协议遗漏法定事项,反悔应当获得支持
2022年12月初,农民工郑广学在施工中受伤,医院诊断为右跟骨粉碎性骨折。住院期间,其所在的公司指派工伤经办人陈祥以支付医药费及办理工伤保险理赔等为由,将打印好的写有“本人不得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的《承诺书》让郑广学签字按手印。因郑广学无力支付住院医药费,且对于自己是否构成工伤、工伤赔偿的具体金额等事项均不了解,误以为所有工伤赔偿款均由人社局基金支付,当即在《承诺书》签名捺印。
郑广学被认定工伤后发现,其所受伤害至少构成9级伤残。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除人社局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对其进行赔偿以外,公司还需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及护理费等费用。于是,他向有关部门咨询自己能否反悔?是否可以继续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在得到肯定答复后,他已提起撤销“私了”协议之诉并获得支持。
【评析】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案中,郑广学所签的承诺书属于工伤“私了”协议,其中“本人不得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的承诺,因违反法律的规定,剥夺了郑广学依法应当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权利,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且该承诺系在郑广学住院看病,无力支付医药费,以及对自己是否构成工伤、工伤赔偿的具体项目、金额等事项均不了解这一特定的情形下签字确认。可以认定公司是在郑广学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的情况下,要求郑广学签的承诺书,由于该承诺书导致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失衡且显失公平,故有权反悔,请求法院撤销该《承诺书》。(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