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业时代,企业生产有四大生产要素,即资金、土地、劳动力和企业家,其中资金往往被看作最重要的因素。到了移动互联网时代,经济增长逐渐从投资和基础设施拉动转变为创业、创新驱动,人才和企业家逐渐成为价值创造的“火车头”。同时,原有公司治理机制在吸引人才、激励经营者等方面显得力不从心,自上而下的控制式管理面临失效,上下级结成“伙伴”关系成为趋势。
于是,变资本雇佣人才为资本与人才实现“共享共创共担”的合伙制开始流行起来,成为许多企业在经营模式上的选择。然而,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实行合伙人制度,关于“合伙人”与“劳动者”之间的角色界限却未能越来越清晰,反之,甚至出现部分企业打着“合伙人”旗号诱使求职者“入伙”,实际仍行“劳动者”之实,只为规避为其提供工资、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等义务。
那么,“合伙人”身份到底如何认定?签订所谓的合伙人协议,又该如何分辨、注意哪些风险?对此,本报专访虹口区总工会劳动争议巡回调处工作室负责人,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烨石律师,并结合案例进行专业解析。
案例二
到底是合伙人,还是员工?
记者通过查询资料发现,关于合伙人身份争议的案件不在少数,其中,由合伙人与公司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引发的劳动争议占比较高。
日前,广东省茂名市化州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原告王某作为企业合伙人之一,认为自己既是合伙人也是员工,发生合伙争议后,起诉合伙企业要求其支付并补足相关劳动者待遇。
据了解,2021年1月,王某与另外两人陈某和朱某签订《入伙合作协议书》成立合伙企业,陈某、朱某以货币出资,王某以品牌入伙,分别取得相应份额,并依据企业章程确立的职能分工,在合伙企业担任不同职务。其中,王某任总经理职务,负责合伙企业的市场运营和管理。因合伙争议,2021年11月,王某从合伙企业离职,并对企业提起劳动仲裁,因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于2022年3月向化州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要求与合伙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由合伙企业支付任职期间的工资、差额工资和经济赔偿金。
法院认为,王某作为合伙企业实际经营者之一,其执行合伙事务,履行合伙人管理职责的行为,是在履行合伙人义务;没有与合伙企业达成过用工合意,双方未形成劳动关系,自然不能享受针对劳动者的一系列合法权益。法官还提醒到,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是否可以请求分红以外的报酬,是否可以同时享有员工身份,合伙人之间需要事前约定,否则将按照履行合伙义务处理。
无独有偶,浙江省开化县也曾发生过一起合伙人争议案件。2021年10月张先生以合伙人的身份与某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之后在公司从事财务工作,由公司每月发放10000元工资。张先生和其他员工一样,上下班要接受公司考勤,每月工资和考勤挂钩,未出勤、请假等都会扣除相应的工资。2022年3月,双方结束合作,张先生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为其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公司提出,张先生是公司合伙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无需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仲裁委员会认为,张先生虽是合伙人,但其与单位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因此,公司应为其缴纳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
律师解析
张烨石律师表示,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时就应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确定劳动关系最重要的表现形式。“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双方之间是否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判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构成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他说。
对于上述案例中的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张律师分析认为,张先生虽为合伙人,但其上下班需接受公司考勤,每月工资和考勤挂钩,未出勤、请假等都会扣除相应的工资,以上种种情形均符合上述所说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因此张先生与公司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二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对于王某,在公司任总经理职务,并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的运营和管理。如果认定王某与合伙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就意味着承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合意和从属性,并对劳动者一方进行倾斜保护。但在案件中,王某与该合伙企业之间的合伙协议中并未就劳动关系做过约定,双方也不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张律师进一步分析明确,“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他指出,此项报酬请求权并不等同于劳动报酬请求权,劳动者获得为劳动报酬,即工资,而合伙人获得是合伙收益。二者之间存在区别的原因在于二者在法律关系、本质特征上存在区别:劳动关系的特征在于人身依附性和隶属性,即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循相应的工作制度,在用人单位的支配下以提供劳动力的方式获取相应的劳动报酬;而合伙关系的特征在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之间为了共同的事业,共担风险、共享利益,合伙人之间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利益共同体。